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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公告
 
  2010/07/29
  有關民宿於營業場所撥放音樂需支付公開演出報酬費用乙案交通部觀觀局的說明
轉99年7月26觀賓字第0990600356號函,交通部觀光局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對於向民宿宣導,於營業場所撥放音樂需支付公開演出報酬費用,乙案交通部觀觀局的說明:
民宿客房數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未雇用員工且自行經營之民宿,屬「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於該自用住宅場所撥放音樂(含音樂CD、MP3音樂、網路或有線音樂等),不宜要求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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