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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宜蘭縣鄉村民宿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鄉村民宿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94.1.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以發展宜蘭地區觀光、文化發展、提升觀光產業服務品質、促進民宿發展及產業交流。

      本會以宜蘭縣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縣境內,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辦事處。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促進民宿產業發展及縣市間技術交流合作有關事項。

(二)推動民宿產業策略聯盟及相關產業交流事項。

(三)協助提昇會員在經營管理、解說服務、形象方面專業知識的增進;配合地方舉辦活動,帶動觀光繁榮。

(四)關於推展民宿分級及整合行銷有關事項。

(五)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及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邀請專家學者舉辦民宿經營講習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之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個人會員:凡居住於宜蘭縣對觀光產業有興趣及對宜蘭地區民宿經營及研究有興趣者,年滿廿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經會員推薦)並參與三次會議或活動見習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為本縣合法民宿業者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推薦)並參與三次會議或活動見習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力。

名譽會員:凡對宜蘭民宿有深刻瞭解與實際幫助者,經由理事會通過推薦者。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人為一權名譽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單位

第 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個人會員之理監事不得超過理事會、監事會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二十二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三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 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 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期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4113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宜蘭縣政府9439  (94) 府社合字第0940027399號函准予備查。